各投标人:
本回复函是对“智能指纹枪弹柜管理设备项目(枪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ZJY201812001)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深圳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柜体结构:柜身四个边角采用激光切割成型,使柜体四个角呈带有半径≥34MM圆弧角,柜身与柜脚的弧形互相呼应,使柜体整体边缘安全性更高并达到圆润效果。
质疑事实和依据:根据《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没有对柜体四个角的半径作出明确的尺寸要求,本公司的产品是通过国家权威的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并且是根据《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的标准检验,检验出来的结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柜体四个角呈带有半径≥34MM圆弧角,规定了尺寸要求,并且带有三角符合作为关键技术指标要求在检测报告上体现作以评分依据,排除了柜体四个角的半径为小于等于34MM圆弧角的其他潜在供应商,损害了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利益,具有严重不合理性。
回复质疑事项1:《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只规定了基本的功能和标准,本单位有更加高标准的要求。本单位不光在柜体内部的实用性有严格需求,针对柜体的外观同样也有严格需求,柜体圆弧角是既保证了产品外观上防止磕碰的安全性又增加了外观上美观度。本单位所提出需求无任何指定性,属于通用性需求,只要供应商提供的柜体四个角呈带有半径≥34MM圆弧角都可以满足招标需求。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本单位认为为无效质疑。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1.2枪锁技术参数(5)★锁枪方式:为单向锁检式锁,锁栓为全不锈钢条直径≥8mm,锁住枪的板机位置。(6)★枪锁材料要求:抢锁壳体、枪锁锁栓全部采用全不锈钢材料。
质疑事实和依据:在《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要求中,并没有对锁栓的尺寸和枪锁锁栓材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但招标文件要求锁栓为全不锈钢条直径≥8mm,枪锁壳体、枪锁锁栓全部采用全不锈钢材料,作出了明确尺寸材质的规定要求,招标文件要求 带“★”参数为不可负偏离条款,凡有负偏离的,视为“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标处理。用此项要求作为废标条款,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投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有损其他潜在的供应商权益。
回复质疑事项2:《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只规定了基本的功能和标准。本单位有更加高标准的要求,经我单位对比测试几种不同方式锁样,单向锁栓式锁更为安全实用,更加满足我单位使用需求。不锈钢材质属于全国通用型材质,本单位也认可不锈钢材质的锁体的质量保证及安全性以及使用的耐久性。只要是符合单向锁栓式锁,锁栓直径不小于招标书的锁栓尺寸,并且锁栓和锁体的材料主要是优质不锈钢的厂家都可自由进行投标,不锈钢材质在国内市场属于市场通用材质,本单位所提需求无任何指定性,多个厂家产品都可提供此材料锁体选择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本单位认为该疑问属于无效疑问。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6)▲智能枪弹柜管理控制系统(配有触摸式液晶显示屏、主控单元、指纹仪、掌静脉识别仪、酒精检测模块、柜门门锁控制单元、枪锁、子弹抽屉、备用电源及服务器等)。所提供的智能枪弹柜必须是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的合格产品,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证明。(必须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本条参数的祥细页作为佐证,并提供复印件盖公章+厂家授权书。注:厂家投标不用授权书)(18)▲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检验报告;(必须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厂家授权书。注:厂家投标不用授权书)(19)▲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检验报告;(必须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公章+厂家授权书。注:厂家投标不用授权书)3)投标的枪弹柜产品能提供国家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电控枪锁”检测报告得1分,本项满分1分。
质疑事实和依据:在智能枪弹柜管理控制系统送至受检中心进行检测的时候,检测内容会涵盖手掌静脉身份识别仪,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电控枪锁等内容的检测,并且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及行业标准,根据《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要求,并没有要求《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电控枪锁”做单独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单独《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检验报告、《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检验报告、“电控枪锁”检测报告,无疑给其他各潜在供应商增加大量的检测成本,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损害其他各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回复质疑事项3:对于本单位所采购产品均为警用类特种设备,必须以产品安全性及技术优越性为首要筛选因素,警用产品需要提供检查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主系统提供报告的同时,许多组成的零部件也提供报告就更加祥细证明产品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多项的公安部检测报告是为了保障提供给使用单位的产品品质保证的证明。《GA1051-2013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行业标准只是作为本单位采购此类设备的最低标准,本单位有资格要求性能更高科技性更强的产品需求,具有《电控枪锁》《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检测报告的厂家不少于3家以上,本单位认为质疑单位无理由提出此类非实质性废标条款的疑问,本单位认为该疑问属于无效疑问。
质疑事项4:采购需求文件,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1、8位长枪柜,1.3枪弹柜控制系统要求:(6)▲智能枪弹柜管理控制系统(配有触摸式液晶显示屏、主控单元、指纹仪、掌静脉识别仪、酒精检测模块、柜门门锁控制单元、枪锁、子弹抽屉、备用电源及服务器等)。所提供的智能枪弹柜必须是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的合格产品,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证明。(必须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本条参数的祥细页作为佐证,并提供复印件盖公章+厂家授权书。注:厂家投标不用授权书)
质疑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还要求单独提供“智能枪弹柜指纹模块”检测报告、《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检验报告、《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检验报告、“电控枪锁”检测报告。智能枪弹柜控制管理系统做检测的时候已包括对各功能模块进行检测,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全部的检测报告,很明显存在不合理要求,以此项重复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来限定各潜在投标人,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质疑事项4:对于本单位所采购产品均为警用类特种设备,必须以产品安全性及技术优越性为首要筛选因素,警用产品需要提供检查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主系统提供报告的同时,许多组成的零部件也提供报告就更加祥细证明产品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多项的公安部检测报告是为了保障提供给使用单位的产品品质保证的证明。本单位有资格要求性能更高科技性更强的产品需求,具有《电控枪锁》《手掌静脉身份采集认证器》《手掌静脉识别智能终端》检测报告的厂家不少于3家以上,同时此项条款并非作为废标项条款需求,并无任何排他性存在,并无违反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任何一条,本单位认为质疑单位无理由提出此类非实质性废标条款的疑问,本单位认为该疑问属于无效疑问。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中带“★”参数为不可负偏离条款,凡有负偏离的,视为“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标处理。
质疑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文件,四、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中带“★”技术参数条款总共39条,一项负偏离,就作废标处理,这明显对各潜在投标人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对待,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我司认为此项内容明显违反了上述第(五)、(七)项要求,损害我公司及其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回复质疑事项5:对于本单位所采购产品均为警用类特种设备,必须以产品安全性及技术优越性为首要筛选因素,本单位此次共采购16项不同产品,累计参数达到几百项,招标文件中带“★”参数均属于本单位采购此类设备的必须满足性条款,“★”参数为本单位经过本单位前期市场调查后确认三个以上厂家均满足此条款情况下确认需求的,并无任何排他性,完全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单位认为质疑单位无理由提出此类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的疑问,本单位认为该疑问属于无效疑问。
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
时 间: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