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服务采购2018的答疑文件

作者:       发布于:2018-10-26       点击量:2615

 

各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经招标人回复,现就追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服务采购2018(招标编号:ZJY201809007答疑如下,采购文件如涉及以下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通知与原采购文件矛盾之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
 
一、关于立案率、服务期费用支付节点问题
招标公告第一条“项目概况”第9项对于“服务期”的表述为:“服务期: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之日起至完成所有目标项目追缴程序止,服务期限暂定为24个月。(如届时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将服务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时间双方协商。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满一年法院立案率须达到100%(不需立案和已解决的除外),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免责解除合同。)
疑问:法院立案也是工作目标之一,如立案率100%这一目标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双方可否协商延长立案时间?
: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可以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进度,视为不达标。
 
二、关于指派律师助理驻点办公
附件二《评标方法》第二条“评标方法”第(三)款“综合评价法”的《评分细则》之“综合实力部分”的“人员情况”中,要求:“指派一名律师助理(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驻招标人现场办公,为招标人提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追缴法律服务及业务科室的相关工作”
疑问: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追缴法律服务的工作需要经常前往各单位收集证据材料,派驻现场的工作影响服务效率,所以,要求派驻律师助理的要求是否是协助处理业务科室的工作,请介绍一些业务科室的日常工作内容,另外,如果是派驻律师助理,涉及投标方相关固定成本支出,能否从项目费用中单列支出?
答:本疑问在招标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关于派驻助理工作职责请研读招标文件第26页综合实力部分规定;关于费用请研读招标文件第1114招标报价项规定。
 
三、关于提供工作车辆的问题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价值15万元以上工作车辆一台,车辆为粤B牌照,服务期间车辆使用费(车辆保险费、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由中标人承担。
疑问:1该工作车辆的用途是什么?是专门为了该服务项目使用(比如去法院立案、前往工商、税务等部门调取证据)?还是不限用途,招标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派?2“价值15万”,是指车辆购买时的售价,还是目前的折旧价?如果是折旧价,价格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评估?3除“车辆保险费、油费、过路费、维修费”外,其他不可预估的成本(如发生违章、交通事故等)由谁承担?可否理解为,中标人只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成本,如因招标人工作人员的原因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应由招标人负责?4邮费、过路费、维修费是否由限额,限额以外的谁承担?
由于车辆费用涉及很多隐形费用,而作为投标方,需要预估可能产生的成本,所以,建议采购方就车辆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答:15万元的车辆为提供使用时的价值。关于工作车辆要求修改为:中标人在合同期内安排工作车辆一台,车辆为粤B牌照,使用年限不超过3(车辆需要买全险,不能只买强险)。服务期间车辆使用费(车辆保险费、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由中标人承担。
 
四、关于支付节点和费用
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为:“预付合总价20%款项;余额……甲方将按每个物业小区实际完成的报价表中的工作内容给予支付。”“涉及《法律服务工作内容表》中6-8项工作内容任一项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自行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则按单件目标项目法律服务费的50%支付。”
疑问:由于项目中涉及派驻人员,涉及用车,物业费追缴的工作开展需要很多前期工作,都涉及成本的开支,预付20%的费用,无法支持投标方工作的开展,支付方式是否应当适当调整。
另外,在项目物业费追缴过程中,有时不需要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如不是每个项目都出具法律意见,有些案件不经过复议而直接诉讼,或经过复议但未提起诉讼等),是否只要没有进行某一项工作内容,即使最终通过复议诉讼追缴,也无法获得全额4万元的费用?第6-8项(即提起非诉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是否只要有一项工作已经开展,即不适用于“单件支付50%费用”的约定,而应按照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支付。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释明。
答:1.支付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2.启动6-8项任何一项工作的,即不适用于“单件支付50%费用”的约定。
 
五、其他
(一)人员评价
附件二《评标方法》第二条“评标方法”第(三)款“综合评价法”的《评分细则》之“综合实力部分”的“人员情况”中,将“投标人提供小组成员曾为物业管理行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或代理追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诉讼案件”作为加分条款。
疑问:1该评分标准是以“提供过相关服务的小组成员的数量”为加分条件,还是以“小组成员提供过相关服务的单位的数量”为加分条件?也就是说,假设有4个团队成员,之中只有1个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但相关服务的数量非常多,远超过4家,能否得满分?2如果该小组成员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属于投标人的员工,但现在属于投标人的员工,也就是说,小组成员的服务业绩不是在投标人处上班时取得的,是否符合“人员情况”中第(1)项的要求?
(二)工作内容
1. 关于中标人的工作内容之“前期文书送达”中,中标人的工作内容是“协助”送达
疑问:对于“协助”送达,应如何理解?直接/留置送达的,是否要求投标人跟随招标人一起去直接送达,甚至直接以招标人的名义“代招标人”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的,投标时是否提供相关报社联系方式即可,还是要求投标人全程负责公告送达?
2. 关于中标人工作内容之“咨询”
疑问:“负责接待、处理和调解目标项目涉法信访和矛盾纠纷事务”应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协助处理”涉诉信访事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直接以招标人的名义接访和调解?
3. 关于中标人工作内容之“查询资料”
疑问:招标人可否视情况配合中标人以“公对公”的方式查询相关资料?
答:(一)1.按满足要求的人员数量计分,同一个人取得多项业绩,只按一人计算。服务业绩可以不是在投标人处上班取得,但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1.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执行实施;2.涉及本项目事项的全流程服务;3.按照《律师法》等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查询。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