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台新能源营运车辆采购招标补遗书(01号)
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是对204台新能源营运车辆采购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1:在第一章采购公告、二项目叙述2.2中、收购模式:中标人须按该批车辆及附属设施的市场评估值进行收购,并在新车协议签署之前完成与恒誉光明公司收购车辆协议签署工作,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由中标人与恒誉光明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对此提出疑问:
对恒誉光明公司车辆及附属设施回购价格是否有具体的资产评估情况标准?如中标后双方对此商榷未达成一致共识,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能否就此情况设定详细说明?
答:按照标书中第一章的“二:项目简述”第2条相关要求执行。并请各投标人在开标日前与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联系人:张小锋,电话:13510367699。
问2:如因政策原因导致车辆相关目录在交车时间前未下发,是否可以延期交车?
答:不延期交车。
问3:有关技术要求的修改答复:
1)、2.6.1.1 采用铝合金气动防夹双内摆乘客门。
答:变更采用铝合金气动防夹乘客门。
2)、2.6.1.2前、后门均为外铰链双内摆结构。
答:变更前、后门均为外铰链内摆结构,要求底部具有防刮功能,必须确保无自动开启现象发生。
3)、2.9.5 制动操纵系统采用组合壁挂式结构,
答:变更制动操纵系统采用组合壁挂式结构或采用WABCO等踏板式结构。
4)、2.12.6.3后尾灯采用独立式圆形LED灯。
答:变更后尾灯采用独立式圆形LED灯或组合式LED灯。
5)、2.14.2随车配备胎3条。
答:变更2.14.2随车配备胎1条。
6)、《车辆总成及零部件、充电设施质保承诺表》中质保期超过72个月部分为变更72个月。
7)、其他技术要求不做调整,投标人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响应。
问4:关于对2017年财政补贴政策的不确定性的疑问的回复:
答:在2017年3月30日前(含2017年3月30日)完成上牌的车辆,若因本次开标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国家与深圳市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执行新的退坡政策,导致中标方比按原购车补贴政策获得的补贴减少,该减少部分补贴由招标方承担,并新增加在租赁费中进行支付。除此之外,任何因国家与深圳市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出现退坡导致中标方购车补贴减少,概由中标方承担。
计算方法如下:在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基础上现行补贴政策为:购车补贴(国家补贴+深圳地方补贴)为车辆投标报价的1.5倍,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出其现行政策购车补贴(国家补贴+深圳地方补贴)金额,如在本次开标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国家与深圳市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执行新的退坡政策,导致中标人获得补贴金额少于上述计算金额,该减少部分补贴金额由招标方承担,并新增加在租赁费中进行支付
示例:如中标方报价45万元/辆(不含补贴),按现有购车补贴政策则每车可获得购车补贴(国家补贴+深圳地方补贴)金额为67.5万元,如在本次开标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国家与深圳市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执行新的退坡政策,比如按新的补贴政策计算中标方只获得国家与深圳市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合计60万元/辆,则减少的7.5万元/辆补贴由招标方承担,并新增加在租赁费中进行支付。
二、补疑部分
1、将本批车辆交车时间修改为:2017年3月30日。
2、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八《车辆总成及零部件、充电设施质保承诺表》修改为:《车辆总成及零部件保修期承诺表》。
3、将评标细则第3.7点“2)无被通报批评的得5分。”,修改为:2)未出现本项1)所述情形的得5分。
采购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时 间:2016年11月28日